分会管理办法

中国运筹学会分会管理办法

(2023年10月20日第十一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国运筹学会分会(以下简称分会)的发展与建设,加强各分会的自律和科学化管理,依据《中国运筹学会章程》和《中国运筹学会分支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分会是中国运筹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根据运筹学及相关领域的研究、应用和教学的发展需要,并依照相应程序设立的二级专业分支机构,是学会开展学术活动的载体。本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为中国运筹学会所有分会。

二、设立、变更和撤销

第三条 分会的设立程序

(一)分会发起人在申请设立新分会前,应对拟设立分会的必要性进行调研,征求各相关方的意见,避免与学会现有分会业务重复或交叉。

(二)在充分酝酿基础上,由分会发起人向学会提出申请,经学会党委会和理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成立分会筹备工作组开展分会筹备工作。

(三)分会筹备工作组将拟设立分会的名称、成立理由、机构组成方案及工作重点和发展方向等以书面形式报告学会。

(四)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报告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同意设立分会后,任命分会筹备委员会,分会按照学会相关规定开展活动,试运行两年,期间分会名称后须加“(筹)”字。筹备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秘书长一名,根据需要设副主任、常务委员、委员若干名,试运行期间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可以调整。

(六)试运行期满后,经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由学会组织召开分会成立大会,选举产生分会首届理事会和负责人,分会名称后去除“(筹)”字。

(七)由学会上报中国科协备案,完成分会设立的所有程序。

第四条 分会的变更和撤销程序

(一)分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经学会党委会和理事长办公会审核,报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后,予以撤销、合并、重组或更名:

(1)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2)全年不开展活动、不接受学会布置工作任务的;

(3)违法违规开展活动,不能按要求纠正或情节较严重的;

(4)与学会其他分会专业相关、相近或重叠的;

(5)三分之二以上(含)任内理事要求解散、更名或重组的;

(6)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学科的发展,已不能涵盖其专业面或名称已不符合实际的;

(7)其他需要撤销、合并、重组或更名的情况。

(二)学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分会撤销、合并、重组或更名的决议后,报中国科协备案。

(三)学会常务理事会通过撤销分会的决议后,相关分会应立刻停止任何活动。

(四)学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合并、重组分会的决议后,由学会组织工作委员负责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在此之前相关分会仍按原有设置开展活动。

三、会员

第五条 学会会员有自由加入和退出分会的权利。个人会员在学会会员系统中参加分会栏目选择分会名称,即自动成为相应分会会员。

第六条 分会会员的权利有:

(一)优先参加分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二)优先获得分会活动消息;

(三)获得分会内部发放的学术交流刊物和资料;

(四)对分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五)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七条 分会会员应履行会员义务,积极参加所在分会组织的活动,努力完成分会交办的工作。

第八条 分会不得收取会员会费,会费应由学会统一收取和管理。分会可协助学会发展会员。

四、组织结构

第九条 分会设立理事会领导分会工作,分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分会常务理事。

第十条 分会理事会由分会会员代表大会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分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分会理事候选人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其当选,方能由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任命为分会理事。

第十一条  分会常务理事和负责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分会理事会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分会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分会常务理事和负责人候选人须经分会理事会投票表决,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其当选,方能由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任命为分会常务理事和负责人。

第十二条  分会理事、常务理事和负责人必须通过召开现场会议选举产生。若受疫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影响,无法进行线下会议的,可向学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召开线上会议完成选举。

第十三条 分会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分会理事会须满足以下原则:

(一)分会理事候选人须为中国运筹学会会员,年龄不超过60岁,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企业人员具有部门主管及以上职务。

(二)分会理事会规模应与参加分会的中国运筹学会会员数挂钩,分会理事人数应严格控制,原则上不超过100人。

(三)分会理事中来自同一法人单位的人员不能超过分会理事人数的十分之一。

(四)分会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分会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 分会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原则上不超过7名)、秘书长1名。分会负责人须满足以下原则:

(一)分会正副理事长、秘书长连任不超过2届。不足一届的任期不计入连任届数。

(二)分会理事长、秘书长不能在学会其他分会中担任正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分会正副理事长、秘书长中来自同一法人单位的人员不能超过2人。

第十五条 分会理事会可根据需要设立青年理事,青年理事可列席分会理事会,不具有投票权。

第十六条 分会不得下设分支机构。分会理事会可根据需要设立相关委员会,为分会理事会内设组织,不得以委员会名义对外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分会理事长在任期间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如有三分之一以上分会理事提出动议,经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由学会负责组织召集分会理事会全体会议,决定是否要罢免分会理事长以及选举代理理事长。代理理事长任职至当届分会理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十八条 分会理事会应按时换届。分会负责人和理事会的换届方案应在换届会议召开三个月前上报学会,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开展换届工作。

第十九条 如因分会发展需要,分会理事会可申请进行届中增选。届中增选理事(常务理事)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换届当年不能进行增选,其他年度每年只能申请增选一次,增选申请无论是否获得批准当年都不能再次申请。

(二)每次增选人数不能超过原有理事(常务理事)人数的百分之五,增选完成后分会理事会规模和构成必须符合本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

(三)届中增选程序如下:

(1)分会理事会讨论并投票通过理事(常务理事)增选方案;

(2)分会向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

(3)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提交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4)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增选理事候选人正式成为分会理事(常务理事)。

五、考核

第二十条 分会考核内容包括:

(一)合法合规(一票否决):遵纪守法,规范运作。遵守国家相关法律,严格执行《中国运筹学会章程》、《中国运筹学会分支机构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做到规范运作,依法开展活动。

(二)学术交流:积极开展学术活动,包括学术会议、业务培训和咨询服务等。做好活动数据收集、整理工作,及时向学会办公室提交申请、报送新闻稿和相关材料。

(三)科普宣传:结合分会专业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普活动。做好活动数据收集、整理工作,及时向中国运筹学会办公室报送新闻稿和相关材料。

(四)会员服务:积极发展会员,协助会员沟通、传递信息,为会员提供优质服务,在开展的学术活动中为会员提供不低于20% 的优惠。

(五)管理工作:加强分会自身管理,积极协助学会及其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1)根据学科专业发展要求,结合分会实际,制定分会年度工作计划并落实执行。每年12月份向中国运筹学会办公室报送上当年工作总结以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2)分会每年召开至少一次理事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议,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的成员出席方为有效。

(3)分会应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分会换届程序按时进行换届。

(4)积极按时完成中国运筹学会及各工作委员会布置的工作任务。

(5)分会财务、账户须纳入学会统一管理,分会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以分会名义主办的会议、展览、培训等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必须纳入学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分会组织(包括主办、协办、承办)重要活动(国际会议、规模在150人以上会议、需经常务理事会通过的会议),应在活动开始前至少三个月将活动相关信息报送中国运筹学会。

第二十一条 考核方式

(一)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根据本管理办法及学会发展状况制定、修订《中国运筹学会分会考核实施细则》,提交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施行。

(二)由学会秘书处、组织工作委员会组织年度考核工作组依据《中国运筹学会分支机构管理条例》、本管理办法和《中国运筹学会分会考核实施细则》进行分会考核。

(三)分会按年度进行考核,每年1月份完成上一年度的分会考核工作。

(四)分会承担学会和国家主管部门下达的重要任务,或者出色完成特色亮点工作,可适当奖励分值。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

(一)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其中优秀不超过三分之一。

(二)考核不合格的分会予以警告,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建议常务理事会罢免分会负责人、重组或撤销分会。

(三)考核优秀的分会授予“中国运筹学会年度先进分会”称号。

六、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于中国运筹学会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2021年6月11日中国运筹学会第十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国运筹学会分会换届与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经修订形成本管理办法。本管理办法于2022年7月26日经中国运筹学会第十一届常务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10月20日经中国运筹学会第十一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自通过之日起执行。